| 序号 |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| 案件名称 |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|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| 法定代表人姓名 | 主要违法事实 |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|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|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| 备注 | 
|             1 | 蓬食药监食罚〔2017〕30号 | 马光旭(蓬溪县蓬南镇惠民超市)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| 马光旭  |   |   | 经营监督抽检不合格的“老婆饼”、“原味蒸蛋糕。” | 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三)项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:1、没收违法所得:264.00元;2、处罚款15000.00元,罚没款共计:15264.00元(壹万伍仟贰佰陆拾肆元整)。   | 主动履行,2017年12月25日 |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|   | 
|       2 | 蓬食药监食罚〔2017〕31号 | 唐荣(蓬溪县赤城镇含香草茶叶店)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| 唐荣 |   |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| 经营监督抽检不合格的“绿茶” | 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(二)项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一百二十四条第(一)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:1、没收被查封扣押抽检不合格的“成佳绿(绿茶)”2袋、“苦荞香茶”3袋;2、没收违法所得:630.00元(陆百叁拾元整);3、处罚款:20000.00元,罚没款共计:20630.00元(贰万零陆百叁拾元整) | 主动履行,2017年10月26日 |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|   | 
|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3 | 蓬食药监食罚〔2017〕32号 | 胡四龙(蓬溪县黄泥乡四龙白酒门市部)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| 胡四龙 |   |   | 经营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高粱酒 | 违反了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、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》第八条(七)项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七条、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、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,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:1、警告;2、没收扣押的1号白酒28斤;3、没收扣押的“甜蜜素”含包装袋500g;4、处罚款:2750.00元。罚款共计 2750.00元(贰千柒伯伍拾元整)。 | 主动履行,2018年1月2日 |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|   | 
|             4 | 蓬食药监食罚〔2017〕33号 | 刘莉莉 (蓬溪县赤城镇曹记酒坊)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| 刘莉莉  |   |   | 生产销售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散装白酒 | 违反了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、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列》第八条第(七)项,依据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、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列》第四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:1、警告;2、处罚款:2750.00元(贰仟柒佰伍拾元整);3、没收扣押不合格高粱白酒20L。 | 主动履行,2018年1月2日 |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|   | 
|       5 | 蓬食药监食罚〔2017〕34号 | 杨芳(蓬溪县杨芳酒经营部)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| 杨芳 |   |   | 生产销售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散装白酒 | 违反了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、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列》第八条第(七)项,依据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、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列》第四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:1、警告;2、处罚款:人民币500.00元(伍佰元整)。  | 主动履行,2018年1月2日 |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|   | 
|       6 | 蓬食药监食罚〔2017〕23号 | 董思连(蓬溪县蓬南镇馨然之家生活馆)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| 董思连 |   |   | 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“娃娃鱼粉、北冬虫夏草” | 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:1、没收扣押的娃娃鱼纯粉、北冬虫夏草各一盒;2、处罚款:5000.00元(伍仟元整)。 | 主动履行,2017年12月5日 |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|   | 
|             7 | 蓬食药监食罚〔2017〕14号 | 胡宏伟(蓬溪县宏伟烤酒坊)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| 胡宏伟 |   |   | 经营监督抽检不合格的“高粱白酒” | 违反了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、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列》第八条第(七)项,依据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、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列》第四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:1、警告;2、处罚款:2750.00元(贰仟柒佰伍拾元整);3、没收扣押不合格高粱白酒52度25L、58度25L。   | 主动履行,2018年1月2日 |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|   | 
|       8 | 蓬食药监药罚〔2017〕15号 | 胥和平(遂宁华通大药房连锁蓬溪和平(1)店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案 | 胥和平 |   |   | 未按照规定实施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 | 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十六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,给予以下行政处罚:1、停业整顿1天;2、处罚款:5000.00元(伍仟元整)。 | 主动履行,2017年12月11日 |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|